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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丹阳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内容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19-06-08  /  浏览:1003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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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丹阳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内容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丹阳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利用市场化手段提高我市停车资源的使用效率,有效解决“停车难、停车乱”问题,市经发局、城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丹阳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以来的实际效果,拟对《丹阳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内容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6月16日前,通过以下二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丹阳市城市管理局停车管理办公室(邮政编码:21231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停车服务收费办法修订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54705722@qq.com。


    丹阳市城市管理局

    2019年6月5日



    《丹阳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内容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丹阳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利用市场化手段提高我市停车资源的使用效率,有效解决 “停车难、停车乱”问题,市经发局、城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以及江苏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6〕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丹阳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以来的实际效果,拟对《丹阳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一、修订必要性

    (一)为规范丹阳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缓解"停车难、停车乱"问题,由市城管局、原市物价局制定的《丹阳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10月18日生效,有效期一年)即将到期,需重新修订。


    (二)根据国家、省、周边城市相继对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采取了一系列新的举措,为做好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与上级最新政策的有效衔接,并结合《暂行办法》实施实际效果,为进一步完善停车收费服务管理办法,需要对《暂行办法》开展修订工作。



    二、修订依据

    (一)《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江苏省价格条例》,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三)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


    (四)《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苏价规〔2016〕24号),自2017年2月15日起施行。


    (五)《镇江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镇价规〔2013〕1号)。



    三、修订主要内容

    (一)由于机构改革政府职能部门调整,现《暂行办法》中原物价部门统一修改为市经发局,第二十三条中价格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部门,明确部门职责。


     (二)为缓解开发区核心区域停车矛盾,调整部分开发区核心区域为一类收费区域,原《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中“一类:大运河—香草河—西环路—北环路所合围的区域(含所在路的路面)”修改为“一类:主城区大运河—香草河—西环路—北环路所合围的区域和开发区齐梁路—九曲河—东方路至迎宾路—丹桂路所合围的区域(均含所在路的路面)。”



    原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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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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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为满足停车设施周边小区业主和商铺店主的包月需求,修改第十三条第三款包月收费。原“停车设施包月收费在不超过该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确定。住宅小区周边就近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包月收费面向该小区业主,具体标准为:一类区域不得高于120元/辆/月、二类区域不得高于100元/辆/月、三类区域不得高于80元/辆/月。”修改为“停车设施包月收费在不超过该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中住宅小区周边就近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包月收费面向该小区业主,具体标准为:一类区域不得高于120元/辆/月、二类区域不得高于100元/辆/月、三类区域不得高于80元/辆/月。”


    (四) 为有效缓解交通拥堵,充分发挥道路通行功能,提高道路停车泊位的周转率,鼓励车主短停即走,尤其是进一步加强夜间高峰期停车管理,修改第十五条停车服务费免收政策第六款。原“收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当日18:00至次日8:00停放车辆的。”修改为“收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当日21:00至次日8:00停放车辆的。”


    (五)为增加对残疾人的照顾扶助,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24号)《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第十五条停车服务费免收政策,增加第七款“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对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且由残疾人本人驾驶(残疾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


    (六) 为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助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根据《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2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第十五条停车服务费优惠政策,增加第八款“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对装有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停放服务,按现行相应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停车服务费(继续享有进入停车场免费停车时间)。”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拟自2019年10月1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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