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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政策意见
    • 资讯类型:家装资讯  /  发布时间:2020-02-13  /  浏览:3413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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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困难,坚定企业信心,积极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企业共渡难关,有效保障全市经济平稳运行,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加强金融信贷支持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机构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丹阳市支行、银保监丹阳监管组) 


      2.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和类金融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对纳入省工信厅、镇江市工信局等相关部门防疫医疗物资保障企业目录名单的,在上述基础上再下浮30%以上。鼓励各银行机构和类金融机构积极向上争取,对企业执行市委、市政府要求停工停产期间的贷款利息给予减收直至免收。(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丹阳市支行、银保监丹阳监管组) 


      3.强化金融保障服务。组织各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中小微、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各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丹阳市支行、银保监丹阳监管组) 


      二、加强稳岗就业支持 


      4.实施稳岗返还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5.降低社保费率。延续执行国家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6.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7.加大招工用工支持。开展送岗到企、线上招聘等活动,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等方式,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保障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用工。积极组织或委托培训机构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对取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帮助企业恢复生产、解决企业招工难题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每招1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经审核认定后,给予200元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加强财政税收支持 


      8.适当延期缴纳税款。企业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以及因疫情影响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9.减免企业税费负担。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由税务机关核准,经属地政府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后,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用于防控疫情的捐赠支出,符合条件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三年扣除。贯彻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0.加大财政补助力度。发挥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池作用,完善中小微企业周转贷制度,增加中小微企业周转贷资金池规模,加大困难企业纾困力度。对我市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支持防疫工作技术改造项目,市级财政部门按项目设备投入给予不超过10%、最高500万元的补助。积极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对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等疫情防控行业企业的研发项目,予以优先推荐或立项资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发局、市科技局) 


      11.加快专项资金兑付。强化市级专项资金支持,提前部署本年度各专项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简化审批流程,推动专项资金早拨付、早见效。(责任单位:市经发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2.强化对外贸企业扶持。对世卫组织PHEIC认定期内我市企业自费投保的短期货物贸易险或出口前附加险,按实缴保费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对我市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赴境外参展,且于疫情响应期前支付参展费用、发生实际损失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补助。对当年我市企业实际赴境外参加各类展会,展位费支持比例统一提高到不超过80%。组织线上展会,帮助企业拓展市场。对受疫情影响而经营困难、亏损严重的外贸企业给予适当补助。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积极帮助企业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四、加强生产运营支持 


      13.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集体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以1年计, 2个月房租免收。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创新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发局) 


      14.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气、用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各项费用。对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企业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生产的,为企业快捷办理延期或新增暂停用电业务,减免实际暂停天数的基本电费。(责任单位:市经发局、市住建局、水务集团、供电公司、港华燃气公司) 


      15.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疫情防控保供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实施绿色通道政策,优先保障绿色通道车辆快速通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五、加强政府服务支持 


      16.协调处置合同纠纷。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与我市政府或国有企业签订的合同的,不予追究;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民营企业间合同的,政府部门积极予以协调处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司法局) 


      17.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出现生产订单完不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等失信行为,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强化信用关爱,消除不良影响,规避失信风险。(责任单位:市经发局) 


      18.建立企业复工帮扶机制。充分发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物资保障组职能,加大疫情防控用品调拨力度,支持复工企业做好疫情防控。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账款工作,各部门、镇(区、街道)、国有企业按规定及时履约。(责任单位:物资保障组各成员单位、市经发局) 


      19.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和要素保障。充分发挥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强化动态监测,及时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问题,确保煤、电、油、气等稳定供应。加强疫情时期对全市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提前预警预测,及早发现问题,及时有效应对,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对应对疫情中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和企业家加大宣传力度,进行褒奖,鼓励引导更多企业和企业家为经济平稳运行作出更大贡献。(责任单位:市经发局、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联) 


      20.优先支持对象。以上政策优先支持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期间,提供防疫保障物资的企业和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执行停工停产以及有序复工的诚信企业。(责任单位:市经发局)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中央、省、镇江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丹阳遵照执行。本意见由中共丹阳市委、丹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经发局承担。 



    中共丹阳市委员会

    丹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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