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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征收补偿款如何分?
今天有位来自河北的朋友向小编咨询关于宅基地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以及无效后如何处理的法律问题。关于宅基地买卖合同问题一直以来都很受关注,下面小编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及经验为大家讲述司法实践中的宅基地买卖合同。
一、案例简介
张三2007年将自己家的一块宅基地卖给是居民户口的张四,双方签订买卖协议后张四付款。2008年,张四在该宅基地上新建房屋,2019年该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由于拆迁补偿数额巨大,于是张三想要主张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张三的这种想法是否可行?张三能否获得补偿款?
二、案件分析
首先,宅基地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如果合同有效,宅基地及房屋补偿款与张三没有关系,所以合同效力问题是首要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城镇居民户口购买农村宅基地的合同是无效的,依据如下:(1)《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也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其次是合同无效后如何处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来说,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双方都有过错,具体如何分配要结合具体案情,比如合同存续的时间,主张无效的原因等。
最后是征收补偿款如何分配?下面小编分情况讨论:
第一,假设张三在张四未领取补偿款之前主张买卖合同无效,那么合同无效后,出卖人应当返还买受人购买宅基地的款项,买受人因此遭受的新建房屋损失按照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无效后,张三自己签订补偿协议。
第二,假设张三是在张四领取补偿款之后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无效之后,张四获得的补偿款应当返还张三,张四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以上就是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之后如何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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