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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完预售合同后“消失”的购房者,这些责任跑不了 | 案说
    • 资讯类型:家装资讯  /  发布时间:2021-07-12  /  浏览:524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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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后


    买房者却“消失”了


    预售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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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预售合同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要担责任的你知道吗


    红星公司(化名)是一家从事商业地产开发、经营和销售的公司。


    2015年,红星公司与“50后”夫妻方先生和季女士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待房屋竣工后将位于美丽水乡朱家角镇的一套房屋出售给这对小夫妻,方先生与季女士分5期将总房款73万元支付给红星公司。


    约定的第一个付款之日,红星公司如期收到了约定的2万元,至此之后,两人不知所踪。红星公司两次向方先生与季女士发送催款函,而后更是委托律师向其寄送了律师函要求其履行付款义务,然而送出的文件全都宛如石沉大海,无奈之下,只得一纸文书将方先生与季女士诉至法院。


    红星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方先生和季女士支付房款人民币7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方先生和季女士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12月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方先生和季女士向红星公司购买系争房屋,总房价款73万元。两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且经红星公司发送催款函、寄送《律师函》后仍未支付余款。


    法院认为,红星公司与方先生、季女士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方先生与季女士应按时支付原告房款,现长期不付,显属违约。


    法院判决,方先生、季女士应立即支付剩余房款71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青法小课堂


    01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建造中的房屋为标的物,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但商品房预售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又有所不同。


    02


    商品房预售合同与预约合同有什么区别?


    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为了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即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能请求对方订立合同,而不能依预约的合同内容请求对方履行。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无须将来另行订立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可以直接履行。


    03


    商品房预售合同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有什么区别?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于多数情况下分期支付房屋的价款,这种做法类似于分期付款买卖,但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 区别主要有:


    一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必须交付给买受方,可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现实存在的物。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作为标的物的商品房尚不存在或尚在建造中;


    二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买受方在接受标的物后,尚有二期以上的价款需要支付,但商品房预售中,预购方既可以在取得房屋前一次性支付房屋的全部价款,也可以在取得房屋前分期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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